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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JB 5891.25-2006火工品藥劑試驗方法
第25部分:火焰感度試驗
1 范圍
本部分規(guī)定了進行火工品藥劑火焰感度試驗的儀器、設備及材料、環(huán)境要求、儀器檢查與調整、試驗準備、試驗步驟、結果處理及注意事項。
本部分適用于火工品藥劑火焰感度的測定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含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,然而,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(xié)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。
GJB/Z 377A-1994 感度試驗用數理統(tǒng)計方法
3 原理
3.1 升降法
如圖1所示,將被測藥劑壓制在試樣孟內并放置在試樣模中,上下移動托盤,在不同距離下用黑藥柱點燃試樣,觀察試樣的發(fā)火情況,用數理統(tǒng)計方法計算其 50%發(fā)火高度及其標準偏差,以此評價被測藥劑的火焰感度。
3.2 爆炸概率法
如圖1所示,將被測藥劑壓制在試樣孟內并放置在試樣模中,將托盤固定在一定的位置,用黑火藥柱點燃試樣,觀察試樣發(fā)火情況,計算發(fā)火試樣的百分數,以此評價被測藥劑在固定點火距離時的火焰感度。
4 儀器、設備及材料
試驗用儀器、設備及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:
a)火焰感度儀:如圖1所示,其中:兩立柱對底座上平面的不垂直度在550mm內應小于0.25mm;底座上平面與頂蓋上平面的不平行度應小于0.15mm,并能精確可調;藥柱模中心與托盤試樣座中心同軸度應小于R0.5mm;儀器底座上平面的不水平度應小于3.6’;推薦使用HGY-1型火焰感度儀;
b)壓力機:經標準銅柱校準后,誤差不應超過±5%,及相應的壓藥模具;
c)分析天平:最大稱量為200g,分度值為0.0001g;
d)水浴(或油浴)烘箱:控溫精度為±2℃;
e)黑藥柱(WJ 636);
f)試樣盂:直徑為6.55mm,高為2.2mm,可用厚為0.5mm±0.02mm金屬鋁帶沖制;
g)電阻絲:功率為1500W~2000W。
5 環(huán)境要求
實驗室溫度應在20℃~30℃內,相對濕度為50%~70%;實驗室應有良好的通風設備。
6 儀器的檢查與調整
6.1 點火裝置內應干凈無殘渣,以保證點火電源不被短路。
6.2 點火用電阻絲應干凈無殘渣,且應完好無損;電阻絲如有損傷或斷裂現象應及時更換。
6.3 調整電阻絲長度,以保證在點火時與黑藥柱能良好接觸。
6.4 兩立柱應光滑無污物;在兩立柱上加少許潤滑油,并用棉紗擦拭干凈,使托架能在立柱上靈活自如地上下運動。
6.5 打開點火電源開關,按下發(fā)火按鈕,調整電位器旋鈕,電阻絲應能在3s~4s 內發(fā)紅。
6.6 火焰感度儀應至少每年調整一次;發(fā)現火焰感度儀有異?,F象或經搬遷移動后,應及時重新調整;調整后的火焰感度儀應符合第4章中a)的要求。
7 試驗準備
7.1 按照6.1~6.5,檢查火焰感度儀。
7.2 將被測藥劑和黑藥柱分別放在水浴(或油浴)箱內在40℃~45℃溫度下烘4h,或在50℃~55℃溫度下烘2h,取出,并分別放入干燥器內至少冷卻2h,備用。
7.3 用分析天平稱取經7.2處理的被測藥劑0.020g,精確至0.005g,置于試樣盂內,用壓力機以58.8MPa的壓力壓制成試樣,共壓制30發(fā)~40發(fā)試樣,保存在干燥器中,備用。
7.4 清洗藥柱模和試樣模各10套。
8 試驗步驟
8.1 升降法
8.1.1 確定試驗起始點火高度和試驗步長
按GJB/Z 377A-1994升降法的要求,通過摸底試驗,確定起始落錘高度和試驗步長。
8.1.2 首發(fā)試樣的試驗
8.1.2.1 將試樣盂藥面向上放入試樣模內,放在火焰感度儀的托架上,關好防護門。
8.1.2.2 將經7.2處理的黑藥放入藥模內,然后,放在火焰感度儀的頂部中心孔位置(如圖1所示)扣上點火裝置。
8.1.2.3 打開點火電源開關,摁下發(fā)火按鈕,點燃黑藥柱,觀察試樣是否發(fā)火。
8.1.2.4 將記錄試樣發(fā)火與不發(fā)火情況。
8.1.2.5 斷開電源,取出試樣模和藥柱模并擦拭;瞎火的試樣倒入廢藥杯內。
8.1.3 試驗的繼續(xù)
第二發(fā)和以后的每發(fā)試樣的試驗方法是:如前一發(fā)試樣結果為發(fā)火,則本次試驗增加一個點火高度步長進行試驗;如前一發(fā)試樣的試驗結果為不發(fā)火,則本次試驗降低一個點火高度步長進行試驗。
8.1.4 試驗的完成
按8.1.3規(guī)定的方法,重復8.1.2.1~8.1.2.5的操作,直至取得30發(fā)有效試驗數據。
8.2 爆炸概率法
根據要求,在某一確定高度下,重復8.1.2.1~8.1.2.5的操作,直至取得25發(fā)有效試驗數據。
9 試樣發(fā)火與瞎火判別原則
9.1 試驗發(fā)火包括:全爆、半爆、燃燒和分解;其判別原則如下:
a) 全爆:有明顯的爆炸聲、冒煙、有火光、藥劑爆炸完全,擊柱面留有爆炸物殘渣。
b) 半爆:有爆炸聲、冒煙、有火光,試樣孟內有爆炸物殘渣和少量的藥劑。
c) 燃燒:有火焰、冒煙、藥劑燃燒完全或不完全,試樣孟內有燃燒物殘渣。
d) 分解:藥劑變色、有氣味、有氣體產物。
9.2 試驗瞎火包括:試驗中無爆炸聲,無火光、不冒煙。
10 結果處理
10.1 升降法
10.1.1 按GJB/Z 377A-1994升降法的規(guī)定,計算50%發(fā)火落高和標準偏差,并外推出給定置信度和可靠度的發(fā)火高度;計算數據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,單位為厘米。
10.1.2 以計算的50%發(fā)火落高及其標準偏差作為試驗結果報出,同時注明試樣的制備條件(壓藥壓力)。
10.2 爆炸概率法
計算試驗高度下發(fā)火試樣的百分數作為試驗結果報出,同時注明試樣的制備條件(壓藥壓力)和點火高度。
11 注意事項
試驗中,對不發(fā)火的試樣應按照有關安全規(guī)程進行處理。